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做好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排放标准升级和相关信息变更等工作的通知
吉农机管字〔2022〕20号
各有关企业: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农业机械产品的排放标准将由目前的国三升级为国四。为做好全省玉米收获机等自带动力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排放标准升级和相关信息变更等工作,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谋划,明确了具体工作办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以及相关产品农机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大纲要求,统筹考虑依法依规严格要求、方便企业、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参照2016年国二升级国三的经验和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排放升级后符合相关变化要求的农机产品开展信息变更、确认等。
二、产品范围
此次信息变更、确认工作的产品范围为中心核发证书的涉及到国三升级到国四排放标准的玉米收获机等自带动力农业机械获证产品。企业可自主变更,按照现行相应农机鉴定大纲要求执行。信息变更要求如有变化,以另行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
生产企业统一按照原产品型号后添加“(G4)”(电子格式为英文半角括号,中间无空格)的规则,对国四产品进行命名(比如:国三的4YZP-2Q型玉米收获机变更国四后型号名称为4YZP-2Q(G4)型玉米收获机,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环保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国四农业机械参数自主变更表(见附件1),报送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开展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将确认信息上传至全国农机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并在平台证书详情中对应产品型号栏变更国四产品型号(比如:现:4YZP-2Q(G4)(原:4YZP-2Q)。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时间节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相关要求,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原国三农机获证产品证书有效期6个月前,开展国四产品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工作。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国四产品与原国三产品共同使用一个证书。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二)关于国四产品新申请鉴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相关要求,2022年7月1 日起,中心不再受理配置国三排放标准的农机产品试验鉴定申请。对不满足信息变更确认条件或超出鉴定证书变更时效要求的国四产品,新申请农机鉴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鉴定大纲开展鉴定工作。
(三)关于监督抽查。中心对申请信息变更、确认的产品进行抽查,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将结合实际采取现场、线上以及要求生产企业视频材料说明等形式开展,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