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永吉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吉农联发〔2024〕7号)要求,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永吉县区域内。
(二)补贴对象。拥有县域内户籍的农民和在县域内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报废种类
补贴报废机具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三、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其中之一机具身份信息并由所居住行政村出具证明(须有证明人签字,行政村公章)。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29-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 2454-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1-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0-201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小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大中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机动喷雾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机动脱粒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2年、铡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对于无报废年限规定或虽有报废年限规定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机主自愿申请报废,对于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来历不明的农业机械,不能给予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分两种情况,即:“基本报废补贴额”和“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包括,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不低于所报废机具类别),按“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给予报废补贴。此外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基本报废补贴额”给予补贴(详见附件1)。另外,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安排
根据省级财政下达我县的农机报废补贴资金额度进行报废补贴。要优先使用农机报废补贴资金额度。如果资金不足,可统筹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统筹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报废补贴资金总额的10%。对于补贴年度内未录入系统的报废机具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做好登记,于下一年度优先办理,确保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六、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应以县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临近县(市、区)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其中,县域内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备案申请;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县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凡是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或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回收企业(合作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或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于本实施方案下发前确定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新的标准要求组织其进行改造升级,对改造升级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取消其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并出具《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
2.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照片,拍摄并拓印机架号,拍摄整机铭牌等照片,做好留存,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由永吉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县农机推广站》统一印制,登记时进行编号,以下简称《确认表》)。做好信息登记,建立报废机具台账备查。(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具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功率、机身底盘/机架号码、铭牌号、出厂日期、号码号牌、注册登记日期、机型、农业机械类别、报废补贴额、回收确认表编号、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核验人员等)。
3.机主将身份证件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申报资料,包括《确认表》《承诺书》等,报送县农机推广站申请报废。如果为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需要同时提供新购置机具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机主本人名下的购机发票、人机合影等必要材料,并由核验人员进行审核认定,购机发票开票时间应为本方案发布日期之后,并在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内办理)。
4.县农机推广站对机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主及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信息,以及新购置同种类机具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参照回收拆解企业台账包含内容)。
5.回收拆解企业向县农机推广站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提出现场核验申请,县农机推广站对相关信息与机主申请材料核对一致后,进行审核登记。县农机推广站接到回收拆解企业申请后组织人员到报废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6.现场核验后,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全程要录像监控,要提供人机合影、拆前、拆中、拆后4张照片,拆后的照片要有主要部件拆后的状况。县农机推广站要对农业机械拆解实行严格监管,定期到现场查验及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在确认农业机械按规定拆解完成后,核验人员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二)注销登记。一是有牌证的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农机行驶证和牌照、《承诺书》、《确认表》等手续到县农机推广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二是无牌证的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承诺书》和《确认表》等手续到县农机推广站确认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未办理注册登记”字样。或(“未在永吉县办理注册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承诺书》《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由县农机推广站统一印制,发放时登记编号),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农机推广站对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乡镇要在乡镇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推广站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相关材料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原则上农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5台。回收拆解企业不能只报废补贴额度大的机具,要兼顾大型机具和小型机具,做好总体统筹,对于报废结构明显不合理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视为异常情况,组织调查。
(四)登记建档。回收企业要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包括机主身份证明、《承诺书》、拆解录像、《确认表》和《申请书》、铭牌照片、发动机或出厂编号号码模等相关材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县农机推广站要对报废农机材料归档立卷,归档材料包括机主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承诺书》、《确认表》、《申请表》、拆解录像等相关材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县农机推广站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对档案资料建立保存进行检查指导。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5),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领导任成员。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明确业务工作流程。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细则、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要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防控风险,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未按规范拆解或销毁、未按要求建立保存档案资料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纳入“ 黑名单”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担负起推动实施和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对在工作中出现慢作为、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把关不严、监督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报送情况。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和信息的公开公示,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 7月5 日和12月5日前分别向省厅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永吉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农联字〔2020〕42号)同步废止。
附件:1.吉林省农机报废补贴机具及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4.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5.永吉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协调小组
附件1
吉林省农机报废补贴机具及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基本报废补贴额(元) |
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元) |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1500 |
|
20(含)-50马力(含) |
3850 |
—— |
||
|
50-80马力(含) |
7860 |
—— |
||
|
80-100马力(含) |
10840 |
—— |
||
|
100-160马力(含) |
13140 |
—— |
||
|
160-200马力(含) |
18000 |
—— |
||
|
200马力以上 |
20000 |
—— |
||
|
2 |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4500 |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8250 |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10950 |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16500 |
||
|
3 |
自走式半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26250 |
||
|
4 |
自走式 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10800 |
|
3行 |
12500 |
18750 |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30000 |
||
|
5 |
悬挂式 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4500 |
|
3-4行 |
5500 |
8250 |
||
|
6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600 |
900 |
|
6-11行 |
1200 |
1800 |
||
|
12-18行 |
1600 |
2400 |
||
|
18行以上 |
2000 |
3000 |
||
|
7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步进式 |
1010 |
1515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1250 |
1875 |
||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
1250 |
1875 |
||
|
4-5行四轮乘坐式 |
2450 |
3675 |
||
|
6-7行四轮乘坐式 |
4250 |
6375 |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5900 |
8850 |
||
|
8 |
机动喷雾(粉)机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药箱≥700L;喷杆长度≥10m;离地间隙≥0.8m;型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3200 |
—— |
|
功率≥100马力;药箱≥1000L;喷杆长度≥20m;离地间隙≥0.8m;型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3950 |
—— |
||
|
9 |
机动脱粒机 |
生产率5—10t/h玉米脱粒机 |
300 |
—— |
|
生产率10—30t/h玉米脱粒机 |
900 |
—— |
||
|
生产率30t/h及以上玉米脱粒机 |
2100 |
—— |
||
|
10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220 |
—— |
|
转子直径≥550mm |
320 |
—— |
||
|
11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400 |
—— |
|
9t/h≤生产率<15t/h |
700 |
—— |
||
|
15t/h≤生产率<20t/h |
790 |
—— |
||
|
生产率≥20t/h |
850 |
—— |
||
|
12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
800 |
—— |
附件 2
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于 年 月
在 处,购买的 台 ,今自愿申请报废。
农业机械身份信息:
机具型号
铭 牌 ………………………… 有□ 无□
出厂编号 有□ 无□
车 架 号 有□ 无□
我承诺,本人已充分了解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该农业机械是本人合法所得,无权属等纠纷,无未偿还的购置款,且目前未作抵押、转让、租赁、抵债等。以上承诺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机主): (签名)
经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如为他人经办的,需机主提供委托书,机主和经办人均需签名。
附件3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
机主或经办人姓名/单位名称 |
|
机主或经办人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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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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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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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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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具类别 |
|
出厂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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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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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照号 |
|
行驶证号 |
|
|||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
回收日期 |
|
|
|
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
说明:1.此表为样表,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表格的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编号由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登记过程中统一编号。2.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办理注销的机构留存;三联机主存查;四联签注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3.如为代办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
附件4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补贴申请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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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姓名 |
|
身份证号 或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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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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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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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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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
初次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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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
发动机号码 |
|
||||||
|
底盘(车架)号码 |
|
机具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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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达到报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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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报废年限申请报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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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填写) |
只报废不新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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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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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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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同时新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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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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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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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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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意见: 核验人员手写并签名(核实无误后,如为只报废不新购置的,写“报废机具信息已核实无误”;如为报废并新购置的,写“报废机具信息及新购置机具信息均已核实无误”。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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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此申请表作为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 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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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编号由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办理时统一编号。本表一式二联:一联留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二联留存财政部门。
附件5
永吉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 蓝 卓 永吉县副县长
副组长: 张 金 永吉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二 贺 亮 永吉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宋广志 永吉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任铁刚 永吉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冬梅 永吉县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李 斌 永吉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机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永吉县农业农村局,由宋广志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